唐山打人案行凶者被指曾涉非法拘禁,这种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相信很多人都经历过一些非常惊险的瞬间,这些瞬间包括我们在路边吃烧烤或者是聚餐的时候遇到一些突发的寻衅滋事事件,也包括我们在为自己的不平申冤的时候,相关政府和机构对我们置之不理的态度。在6月10日的时候,唐山烧烤电台事件被冲上了热搜,视频画面显示,有几名彪形大汉围着几名年轻的女子不断地施加拳脚,很多人都不忍心看完这个视频,很多人在看视频的过程当中都觉得非常的难过。事情发生过后,这名女子的身体状况也变得越来越糟糕,住进了ICU,但是打人者陈继志在这个时候并没有站出来为自己的行为忏悔,而是和自己的朋友在酒店喝得满面通红,与重症监护室当中的受害者形成鲜明的对比。
随着案件的深入挖掘,警方发现此次打人案件的主犯陈继志在二零一五年的时候就因为一些事情而锒铛入狱,甚至很有可能在身上背负着一条人命,先前刘某就因为在2015年的时候和商某发生了争执,从而导致刘某在一气之下杀害了商某,并且商某的尸骨伤残鉴定为粉碎性骨折。
当时和这名男子一起的是陈继志,当然,陈继志是否为我们所关注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的主犯,我们就不得而知了,相关情况需要等警方发布官方通告为准。此次案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如果这件事情的最后女生没有被好好的对待,并且施暴者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相信很多人都会变得非常的难过。
希望警方和相关的工作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之后,就能够得出相应的结果,并且能够给社会大众以及这名女孩子的家属一个交代。
我的这名字可以改不就(我是刘三星)现在还可以改成别的名字不???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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